【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ㄒ唬┬姓机关公务员;;;;;;
!!。。。。。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ㄈ┬姓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ㄋ模┢笠怠⑹乱档ノ恢杏尚姓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ㄒ唬┩恋毓芾碇刃蚧炻,,,,,,,,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ǘ)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ㄈ┒晕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恢浦埂⒉蛔橹榇Φ模唬唬唬;;
!!。。。。。ㄋ模┒晕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怨裨好魅芬笤萃M恋厣笈圆煌V股笈模唬唬唬;;
!!。。。。。ǘ)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话凑胀恋乩米芴骞婊范ǖ挠猛九加玫氐模唬唬唬;;
!!。。。。。ǘ)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ㄈ┟挥型恋乩眉苹副晟米耘加玫氐模唬唬唬;;
!!。。。。。ㄋ模┟挥行略鼋ㄉ枵加门┯玫丶苹副晟米耘寂┯玫刈玫模唬唬唬;;
!!。。。。。ㄎ澹┡家浴耙宰獯鳌钡确绞缴米哉加门┯玫亟蟹桥┮到ㄉ璧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ㄒ唬┪シ捶ǘㄌ跫,,,,,,,,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ǘ)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ㄈ┰谖窗凑展夜娑ǖ谋曜甲愣钍战尚略鼋ㄉ栌玫赝恋赜谐ナ褂梅亚,,,,,,,,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ㄋ模┒苑瞎娑ǖ慕ㄉ栌玫厣昵牖蛘咄恋氐羌巧昵,,,,,,,,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ㄎ澹┪シ捶ǘǔ绦蚺颊魇铡⒄加猛恋氐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ㄒ唬┯Φ辈扇〕鋈梅绞蕉捎没Ψ绞交蛘哂Φ闭斜昱穆艄遗瞥鋈枚槌鋈霉薪ㄉ栌玫厥褂萌ǖ模唬唬唬;;
!!。。。。。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ㄈ┪シ垂娑趺饣蛘弑湎嗉趺夤薪ㄉ栌玫厥褂萌ǔ鋈媒鸬模唬唬唬;;
!!。。。。。ㄋ模┕薪ㄉ栌玫厥褂萌ǔ鋈煤贤┒┖,,,,,,,,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ㄎ澹┢渌シ垂娑ǔ鋈霉薪ㄉ栌玫厥褂萌ǖ男形!!。。。。。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ㄒ唬┡嫉陀诜ǘū曜嫉恼鞯夭钩シ桨傅模唬唬唬;;
!!。。。。。ǘ)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ㄈ┪窗雌谧愣钪Ц墩鞯夭钩シ延玫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ㄒ唬┒晕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垂娑ㄓΡǜ娑槐ǜ娴模唬唬唬;;
!!。。。。。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ㄈ┰谕恋毓┯讨,,,,,,,,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ㄒ唬┲率雇恋卦馐苎现仄苹档模唬唬唬;;
!!。。。。。ǘ)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ㄈ┯跋烊褐谏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ㄒ唬┲鞫淮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模唬唬唬;;
!!。。。。。ǘ)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ㄈ┲鞫勒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ㄋ模┲鞫嘶刮シㄎゼ退没蛘咔终肌⑴灿玫恼鞯夭钩グ仓梅训扔泄胤延玫模唬唬唬;;
!!。。。。。ㄎ澹┘炀偎酥卮笪シ赐恋毓芾砉娑ㄐ形,,,,,,,,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镜ノ挥泄亓斓蓟蛘咧鞴艿ノ煌庖扑偷囊饧唬唬唬;;
!!。。。。。ǘ)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ㄈ┌讣调查报告;;;;;;
!!。。。。。ㄋ模┯泄刂ぞ莶牧希唬唬唬;;
!!。。。。。ㄎ澹┢渌枰扑偷牟牧稀!!。。。。。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