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び牍芾,,,,,,,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ず涂刂频牡赜蚪缦。。。。。。。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ㄒ唬┩吵锟悸浅鞘兴档恼逍浴⑿餍浴踩院凸δ苄,,,,,,,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ǘ)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ㄈ┛刂品段Ы缍ㄇ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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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ず涂刂频闹饕乇硭,,,,,,,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ず涂刂频囊。。。。。。。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ひ蠛涂刂浦副,,,,,,,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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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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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