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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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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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ㄒ唬┤〉弥匆底矢;;;;;
。。。。。。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ㄈ┪薇景旆ǖ谑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跏甲⒉嵘昵氡;;;;;
。。。。。。ǘ)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ㄈ┯肫赣玫ノ磺┒┑睦投贤从〖;;;;;
。。。。。。ㄋ模┕こ淘旒鄹谖还ぷ髦っ;;;;;
。。。。。。ㄎ澹┤〉米矢裰な榈娜嗽保,,,,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芷赣诰哂泄こ淘旒圩裳手实闹薪榛沟模,,,,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ㄆ撸┩夤恕⑻ǜ郯娜嗽庇Φ碧峁┩夤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有⒉嵘昵氡;;;;;
。。。。。。ǘ)注册证书;;;;;
。。。。。。ㄈ┯肫赣玫ノ磺┒┑睦投贤从〖;;;;;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诘墓ぷ饕导ㄖっ;;;;;
。。。。。。ㄎ澹┘绦逃细裰っ。。。。。。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涓⒉嵘昵氡;;;;;
。。。。。。ǘ)注册证书;;;;;
。。。。。。ㄈ┯胄缕赣玫ノ磺┒┑睦投贤从〖;;;;;
。。。。。。ㄋ模┯朐赣玫ノ唤獬投贤闹っ魑募;;;;;
。。。。。。ㄎ澹┦芷赣诰哂泄こ淘旒圩裳手实闹薪榛沟模,,,,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夤恕⑻ǜ郯娜嗽庇Φ碧峁┩夤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ǘ)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ㄈ┪创锏皆旒酃こ淌绦逃细癖曜嫉;;;;;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诠ぷ饕导ù锊坏焦娑ū曜蓟蛭窗炖碓萃V匆凳中牙牍こ淘旒垡滴窀谖坏;;;;;
。。。。。。ㄎ澹┦苄淌麓Ψ#,,,,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蚬こ淘旒垡滴窕疃苄淌麓Ψ#,,,,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ㄆ撸┮蚯跋罟娑ㄒ酝庠蚴苄淌麓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ò耍┍坏跸⒉嶂な椋,,,,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ň牛┮云燮⒒呗傅炔徽笔侄位褡甲⒉岜怀废,,,,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ㄊ┓伞⒎ü婀娑ú挥枳⒉岬钠渌樾。。。。。。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ㄒ唬┙ㄉ柘钅拷ㄒ槭椤⒖尚行匝芯客蹲使浪愕谋嘀坪蜕蠛耍,,,,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ǘ)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ㄈ┙ㄉ柘钅抗芾砉讨猩杓品桨傅挠呕⑾薅钌杓频裙こ淘旒鄯治鲇肟刂疲,,,,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ㄋ模┕こ叹镁婪椎募。。。。。。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ㄒ唬┦褂米⒉嵩旒酃こ淌γ;;;;;
。。。。。。ǘ)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ㄈ┰诒救酥匆祷疃行纬傻墓こ淘旒鄢晒募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ㄋ模┓⑵鹕枇⒐こ淘旒圩裳笠;;;;;
。。。。。。ㄎ澹┍9芎褪褂帽救说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渭蛹绦逃。。。。。。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袷胤伞⒎ü妗⒂泄毓芾砉娑ǎ,,,,恪守职业道德;;;;;
。。。。。。ǘ)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ㄈ┙邮芗绦逃,,,,提高执业水平;;;;;
。。。。。。ㄋ模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ㄎ澹┯氲笔氯擞欣叵档模,,,,应当主动回避;;;;;
。。。。。。┍J卦谥匆抵兄さ墓颐孛芎退说纳桃怠⒓际趺孛。。。。。。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宦男凶⒉嵩旒酃こ淌σ逦;;;;;
。。。。。。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ㄈ┰谥匆倒讨惺凳┥桃祷呗;;;;;
。。。。。。ㄋ模┣┦鹩行榧偌窃亍⑽蟮夹猿率龅墓こ淘旒鄢晒募;;;;;
。。。。。。ㄎ澹┮愿鋈嗣宄薪庸こ淘旒垡滴;;;;;
。。。。。。┰市硭艘宰约好宕邮鹿こ淘旒垡滴;;;;;
。。。。。。ㄆ撸┩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ノ恢匆;;;;;
。。。。。。ò耍┩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问椒欠ㄗ米⒉嶂な榛蛘咧匆涤≌;;;;;
。。。。。。ň牛┓伞⒎ü妗⒐嬲陆沟钠渌形。。。。。。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患觳槿嗽碧峁┳⒉嶂な;;;;;
。。。。。。ǘ)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ㄈ┚陀泄匚侍庋是┦鸸こ淘旒鄢晒募的人员;;;;;
。。。。。。ㄋ模┚勒シ从泄胤伞⒎ü婧捅景旆肮こ淘旒奂萍郾曜己图萍郯旆ǖ男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ㄒ唬┮延肫赣玫ノ唤獬投贤椅幢黄渌ノ黄赣玫;;;;;
。。。。。。ǘ)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ㄈ┧劳龌蛘卟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ㄋ模┢渌贾伦⒉崾У那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ㄒ唬┬姓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ㄈ┪シ捶ǘǔ绦蜃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ㄋ模┒圆痪弑缸⒉崽跫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ㄎ澹┮婪梢猿废⒉岬钠渌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景旆ǖ诙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ǘ)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ㄈ┮婪ū坏跸⒉嶂な榈;;;;;
。。。。。。ㄋ模┦艿叫淌麓Ψ5;;;;;
。。。。。。ㄎ澹┓伞⒎ü婀娑ㄓΦ弊⑾⒉岬钠渌樾。。。。。。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睿,,,,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环献⒉崽跫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ǘ)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ㄈ┒苑戏ǘㄌ跫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ㄋ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ㄎ澹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 | |